房产继承析产纠纷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3种观点: 房产继承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1、一般的同居者并不享有继承权;2、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顺位。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权优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房产继承时,应当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4、其他法律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继承纠纷可以诉讼解决。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处理房屋继承纠纷:1、自行协商。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合同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3、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 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权纠纷是指因继承遗产谁有权利而发生争议的纠纷。继承权纠纷主要包括:1、继承权取得纠纷。2、继承权丧失纠纷。3、继承权恢复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3种观点: 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3、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能否将部分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能将部分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遗产继承纠纷解决方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2、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第1种观点: 1、对于房屋继承纠纷,继承人之间或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签订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2、对于房屋继承纠纷,还可以请求调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3、继承人不能通过上述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遗产归属。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继承纠纷不能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解决,因为房屋继承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一、处理分家析产纠纷应注意的问题1、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2、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二、分家析产的条件1、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等。2、一定的家庭结构由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即使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只有夫妻共有财产,而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除外);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且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才出现家庭共有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3种观点: (1)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对这类纠纷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应分别作以下处理:第一,对这类纠纷中的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当时确定归谁所有,就应归谁所有。第二,凡是土改时在外地已分得房屋的,不退给原房屋,也不另外补给房屋。第三,土改时在外地的劳动人民,其房屋已分给应分得房屋的其他人所有,现在回到当地确实需要房屋的,原则上不退给原房屋。可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设法另行安置。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也可返还给原房屋,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协调,由原屋主补偿对方的损失。第四,土改时不应分得房屋的人,确以欺骗手段分得其他劳动人民的房屋的原房主现在提出要房时,原则上不退给原房屋。可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设法另行安置。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也可返还给原房屋,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调解,由分得房主补偿对方的损失。第五,土改时依照政策留给地主、富农的房屋,以后因各种原因被集体占用,原则上应予归还;如果归还确有困难,应给予补偿。第六,土改时逃亡在外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其房屋已按政策分掉,现在回来要房子的,不予返还,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七,地主、富农的房屋在土改时已按政策分掉,现在本人以种种借口向分得房屋的群众索要的,属于倒算行为,不仅一概不得归还,情节恶劣的应交公安机关处理。(2)平调遗留的房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这类纠纷,主要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向社会个人平调房屋造成的,遗留至今尚未得到解决的房屋退赔纠纷。根据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这类纠纷应区分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凡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无代价平调的社会个人所有的房屋,应坚决退赔原主。第二,原房屋还在的,应退还给原房屋。如果原房屋已拆毁或者不能退还,或者马上退还有困难的,应作价补偿,或者经过协商同意转为租赁关系;如果被平调的当事人的住房因而发生困难的,应调整给相当的房屋或设法帮助解决。一、过户流程1、进行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进行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办理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核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二、需要缴纳的税费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2、印花税:房款的0.05%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