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有以下三点:一、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实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共同受益,促进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化的经营机制。总的方向是,大部分国有企业要通过股权多元化的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要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大力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研究,分类施策,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过程中,必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要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规范公司治理、强化资产评估、规范产权流转、加强资产监管等多种措施,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改革主线,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要求,以“规范经营决策、确保资产增值、保证竞争公平、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加快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制度,提高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一是继续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依法落实董事会职权,严格董事履职责任。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培训、评价机制,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建立国有企业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提高国有企业运营透明度,接受内部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要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选拔机制,逐步减少行政任命管理人员,加大市场化选聘和管理力度,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四是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分配等三项制度改革。抓紧建立健全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五是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建立健全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绩效、风险和责任来确定薪酬的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对市场化聘任的企业管理人员,研究建立市场化薪酬协商机制。六是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办法。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努力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七是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三、着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对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改革方向,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持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一是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抓紧研究组建或改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开展股权运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培育产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必须更加突出市场化的改革措施和管理手段,更加充分体现国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二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职能。要进一步研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各项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和管资本的要求办事,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随意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真正做到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三是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要抓紧修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和制度,围绕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四是建立科学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国有企业大致可以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这两类企业承担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要设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实行分类考核制度,提高考核指标的导向性和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五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方面。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改革发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要达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此外,要加快推动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使国有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国有资本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更多地投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整体优势。要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引导国有企业突出主业,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剥离重组非主业资产。要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市场化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证券化水平,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态。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二)严格审批程序。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同意后批准。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第3种观点: 1、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应注意什么问题?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超过50人)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二是注册资本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如果吸收新的资金入股还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非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三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务。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同级。四是债务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有限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资产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承担。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须办理注销手续。2、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其名称应怎样核准?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名称,应按《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规范。一是改制企业要求使用原名称,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同意保留原名称。二是原名称中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以免产生误解,应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三是改制后原名称中无字号的允许其新名称中不使用字号;允许原名称与改制后名称中的组织形式连用。四是改制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改制企业的前置许可项目,是否还应重新提交审批手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前置许可的项目,如果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在有效期内,申请改制为公司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或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需要审批而原企业没有取得批准的,还需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种观点: 国企改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形式完成改制后,真正艰巨、漫长的发展旅程才刚刚开始。为使改制能够真正达到前面所述的总目标,保证企业在实施改制后能够顺利地踏上正常发展的轨道,改制企业需要实现三大转换,即转换、观念转换和模式转换。这三大转换就是企业改制的三项任务。所谓转换,就是通过对企业产权关系的调整,彻底改变产权主体虚位、责任主体不清的局面,将企业变成一个在市场中能够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消除对企业发展形成严重制约的障碍。这些,也正是目前大多数改制企业正在做或已经做的事。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产权的调整是企业转换的前提,但产权关系的调整并不必然会带来的转换。比如国有企业改成国有控股企业后,虽然企业性质和组织形式完全变了,但大多数企业的管理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另一种极端的情况就是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成的人人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尽管企业产权清晰地落实到个人,但很多企业在改制以后上的问题依旧存在。所以企业改制不仅要实现产权主体明确,同时还要做到产权结构合理,使产权责任主体到位。所谓观念转换,它与转换相比,改制企业的观念转换要难得多。只要企业对改制的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再有一个好的策划方案,那么随着新企业注册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完成,企业转换的基本目标多半能够达成。观念转换包括对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思路的调整,包括经营者对权利、责任与利益关系的重新认识,包括对已经习以为常的原有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反思与批判,更包括对新管理理念、新管理方法和新管理制度的学习和适应。观念转换的目标是使追求效率、追求效益和追求效果成为每个干部、职工的自觉想法和行动,观念转换的重点和难点则是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新认识。国企职工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中,对企业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看得比较清楚的,只是对自己身上(思维和行为两方面)早已深深烙上的旧、旧观念的痕迹却认识不足。所以企业改制要实现观念转换,需要从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其一是形成一种强迫人们更新观念、调整行为方式的制度环境;其二是营造一种鼓舞人奋发向上、拼搏进取的文化环境;其三则是尽力创建一种让人明显感觉到变化的新的工作环境(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充分发挥环境对人的意识改变的影响力。所谓模式转换就是使企业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模式的转换。对具体工作事项、操作模式以及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行为方式都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都能符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模式转换有形的表现是企业以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为主要内容的运行机制的变革;无形表现则是人们对待企业和工作态度的改变、是人们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方式的改变。模式转换是企业改制成功的标志,同时也是转换和观念转换的必然结果。检验模式转换是否到位的最简单方法是看改制企业是否做到了每个职工(至少是每个管理干部和业务骨干)对自己的工作都有一种自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强烈的做好工作、达成目标的愿望和动力,同时也有必须做好工作和达成目标的较强的外在压力。以上所述的改制三大任务是所有企业实施改革的工作核心。其中转换是前提、是基础。观念转换是灵魂、是关键,模式转换是目标、是结果。只要顺利完成了转换、观念转换和模式转换这改制三步曲,就可以宣布企业的改制工作大获成功。然而,要保持清醒的一点是:改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没有直接为企业造成什么竞争优势。与条件相当的民营企业相比,改制企业甚至还存在明显的劣势;员工在旧下养成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以及组织行为方式和运作模式上的惯性,企业实施改制以后的路还很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革是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规。
第3种观点: 1、改变:主要是指企业产权关系的改变,让企业成为一个能在市场上自主发展的主体,消除对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的。而在改变上需要注意的是,产权关系的调整是企业改变的前提,但是产权关系调整不一定会让企业发生改变。例如国企改成国有控股企业之后,它的管理是没有变化的,所以导致了在改制之后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要想实现改变就要做到与产权结构平衡。2、观念改变:相对于改变来说就要难的多。因为企业如果对改制的目标明确,并且有清晰的改制方案,就能完成改变。但观念改变是主观上面的,企业的经营想法或者管理上面都需要有新的认知,要求企业管理着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观念的改变主要是为了让企业工作效率提高等。要想实现观念的改变,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制定新制度,让人们强迫自己适应新制度新环境,从而达到观念改变的目的;或者营造出积极上进的工作氛围,塑造工作环境,利用环境来改变人的观念。3、模式改变:主要是让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模式进行改变。模式改变分为有形或者无形的,有形的改变可以是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改变,无形的改变可以是职工对待工作的态度的改变。模式的改变意味着企业改制成功。一、国企改制的原则(一)所有者多元化。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重要的是对传统的国有产权关系进行重组,以形成符合现代公司要求的新的财产组织形式,因此,必须实行所有者多元化。上世纪90年代,多数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和传统的国有企业没有多少区别,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二)股权分散化。股权分散有利于吸引大众投资,也有利于防止垄断,为国有股的大量释出创造条件。有很多人担心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被少数私人所控制,进而操纵国民经济,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目前确有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三)与解除企业负担相结合。国有企业身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改革成本,极大地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将其改组为现代公司,吸引公众投资,不是将包袱推给他们来背。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沉重负担不予解除,将很难吸引个人投资,企业改革也将很难推进。建立现代公司的过程,同时也是解除企业负担、卸去历史包袱的过程。(四)股权变现。所谓股权变现,指组建现代公司时资产经营公司出售一定比例的股权,降低其持股比例,收回资金用于解除其他所属企业的负担。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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